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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12-19   来源:区府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高管会),区有关单位: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及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53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见附件123456)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说明

2.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3.梅县区征收土地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

4.梅县区征收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

5.梅县区征收地面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6.梅县区征收坟地补偿标准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