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高管会),区有关单位: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及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5〕3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见附件1、2、3、4、5、6)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说明。
2.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3.梅县区征收土地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
4.梅县区征收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
5.梅县区征收地面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6.梅县区征收坟地补偿标准。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