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6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6年6月-12月
二、核查对象
本辖区内商事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一年内变更2次及以上)、社保变更异常等涉嫌“挂证”行为的;
(三)有投诉、举报反映资质条件不达标,经查实的;
(四)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通过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跨市变更的;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按照本辖区内商事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全区共抽查11家企业。
四、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五、核查安排
(一)企业抽取阶段(7月3日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辖区企业存量、重点核查企业清单完成定额抽取,抽取完成后及时在属地住建部门官网公示核查企业名单。
(一)企业上报阶段(7月20日前)。受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交装订成册的核查资料(附件2),于7月20日前将核查资料报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资料核查阶段(8月20日前)。采取资料核查的形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提交的核查资料核对证书原件,并对照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六、核查结果处理
(一)初次核查不达标
对于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规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核查不符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名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整改期结束后企业按整改通知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各县(市、区)住建局。
(二)复查不达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复核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报审批部门撤回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
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工作,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七、工作要求
(一)辖区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严格规范核查流程、严把核查标准,确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真实有效。
(三)各建设工程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邢超杰,联系电话:258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