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9]158号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孤老烈属在新的标准上增3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包括建国前入伍入党老同志)、抗日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孤老复员军人在新的标准上增30%,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入员、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入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天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六、提高“五老”入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七、提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纳入“五老”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党员,补助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助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按照原补助标准发给补贴。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补助发放新标准
2、“三属”定期补助发放新标准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补助发放新标准。
4、“五老”人员定期补助发放新标准
梅州市梅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
2020年1月15日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补助发放新标准.xls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补助发放新标准.xls
(梅州市梅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及电话:温国新,258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