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梅县区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任务书》等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和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县区实际,起草了《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梅县区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至2024年5月30日止。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到:gt2586758@163.com ;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梅县区程江镇府前大道41号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邮编:514700 联系电话:0753-2586758)
特此公告
附件:
1.起草说明;
2.《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梅县区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