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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1-26   来源:区府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文件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县区府〔2018〕1号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梅县留守处,梅县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6日



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安置房分配方案

为做好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工作,确保安置群众顺利搬进新居,根据《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的通知》(梅县区府〔2014〕16号)规定,制订本方案,具体分配工作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梅县留守处(以下简称“留守处”)遵照执行。

一、房源情况和分配对象

(一)房源

共6栋220套安置房,其中:1号楼32套,2号楼52套,3号楼32套,4号楼32套,5号楼36套,6号楼36套。

(二)分配对象

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第二榜公示名单人员(含已审批更换户主手续人员)。

二、房款的组成和缴纳标准

(一)组成

房款由房价款、电梯费、办证费、住宅维修基金组成。

(二)缴纳标准

1.房价款

(1)未参加房改矿区职工(含工亡、病亡职工的家属)购房:保底建筑面积55按100元/缴纳房价款;超出55 面积10内的(含10)按2150元/购买;超出65的按2450元/购买。

(2)已参加房改矿区职工(含工亡、病亡职工的家属)购房和置换形式购房:保底建筑面积55不用缴纳房价款;超出55面积10内的(含10)按2150元/购买;超出65的按2450元/购买。

(3)矿区居民购房:保底建筑面积55 按2150元/购买;超出55 的按2450元/购买。

2.电梯费

按成本价收取,不分楼层、一律按购房面积300元/缴纳。

3.办证费用

保底建筑面积55办证费用按28元/标准缴纳;对超过55建筑面积的费用,在领取不动产权证时按房屋交易有关规定按实缴纳,涉及应缴纳的税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纳。

4.住宅维修基金

按55元/标准缴纳。

三、分配政策依据和原则

(一)政策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4〕271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的通知》(梅县区府〔2014〕16号)、《梅州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复》(梅市发改审函〔2014〕243号)

(二)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阳光、文明、和谐,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四、分配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分配方式

采用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

(二)操作流程

抽签采取按户型面积分类分批次进行,即按55-60、60-75、75-90、90-100四类户型面积分四批次进行,同时按以下顺序进行:先抽取抽签顺序号,后凭抽签顺序号来抽取房号。参与抽签住户当场公开抽签,记录人员当场记录,住户对抽签结果当场签名确认,最后由留守处进行公示;选房结束后,住户在接到留守处缴款通知单之日起30天内缴清所选安置房应缴房款,并完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安置房屋钥匙。

五、抽签时间、地点

时间:以留守处通知为准。

地点:梅州市梅江区江北梅正路196号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梅县留守处。

六、选房相关工作及要求

(一)留守处将抽签选房的时间、地点通知所有安置户,住户参加选房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若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选房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代为选房,受委托人参加选房时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二)置换方式(或已房改)购房的安置户应将原房屋有关证件或相关证明原件提交留守处作计算房款依据,留守处出具收件回执。

(三)安置户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抽签选房,若在通知的选房时间内不来选房的,责任自负。

(四)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问题,由安置户自领取房屋钥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留守处,留守处汇总后由改造方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对施工缺陷进行整改。

(五)除超过55m2建筑面积的办证费用在领取不动产权证时缴交外,其余购房款要求一次性交清,未按规定期限交清房款者,视作自动放弃权利。

(六)留守处负责将所有安置房购房款收齐后上缴梅州市财政局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

(七)安置户搬入新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住房腾空移交改造方接管处理。

七、剩余房源处置

经核查,最终符合此次安置政策的住户共200户,房源分配后剩余20套,暂时由留守处代管:其中14套以后用于谢田煤矿安置,届时可参照本方案进行分配;其余6套按照梅县区公租房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收益用于补贴该小区物业管理费。

八、其他事项

本小区物业管理由留守处协助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