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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5-16   来源:区府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粤建保〔2014〕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人员、新引进高素质人才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管理工作,工程股(各房管所)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整合区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区本级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生活、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同时加强户型设计,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建设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业服务设施面积在10%左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进行简单、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直接入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内,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确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内,未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贴,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五)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人在公租房所在城区或镇工作;

2.申请人在梅县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依法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申请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

4.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区或镇无自有房产,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具有梅县区户籍。

2.申请人在公租房所在城区或镇工作,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申请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区或镇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新引进高素质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人作为高素质人才引进到梅县区所属单位工作;

2.申请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3.申请人申请前在本区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区或镇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机制,动态调整,原则上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和租赁房屋状况,实行差别化计算租金,具体分类如下: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建成区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租金,按照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 计算;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租金,按照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计算;

(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人员、新引进高素质人才的房屋租金,按照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80%计算;

(四)60周岁以上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收入或者具有低保资格的孤寡老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可免交租金。

第八条 市场租金由区住建局、物价部门负责调查分析,确定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工程股(各房管所)负责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应载明租赁住房的地址、小区名称、面积、楼层、设施设备、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腾退住房及物业服务、水、电、燃气费用缴纳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承租人办理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手续。

第十二条 区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入住资格审核工作。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和工程股(各房管所)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工作,并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收入、车辆、住房、工作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承租人在规定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建局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并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承租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可以提请所在单位进行纪律教育。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类产业园区、企业组织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医院等单位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印发的《梅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府2012〕26号)和《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梅县区府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