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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扶大(三葵)路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2-24   来源:区府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县区扶大(三葵)路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梅州市梅县区扶大(三葵)路网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区(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范围:扶大高新区三葵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经济合作社。

房屋征收分类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梅县区府[2015]1号文规定,梅县区新城区住房征收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评估不含搬迁、临时过渡及奖励),评估机构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从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六、安置方式

根据《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梅市府〔20098号)的规定,梅县区新城西片区住房征收一律不再安排自建住宅用地,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安置方式:1、回购政府统一建造安置房,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1.2回购安置房(即征1㎡可回购1.2㎡),按1:1.2回购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2、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奖励1000元/㎡,不予再回购安置房。

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的标准

(一)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元/㎡/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6个月(每户安置补助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补);选择回购安置房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安置期从拆除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再顺延3个月止,按所回购安置房建筑面积5元/㎡/月计补;回购安置房后被征收住房有盈余的建筑面积,按5元/㎡/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6个月。

(二)搬迁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元/㎡一次性计补;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计补(含二次搬迁)。

八、政府安置房建设地点

根据《梅县新县城西片区的用地控制规划》,安置房建在扶大三丰村。

九、建筑类型和建设时间

安置房建电梯房类型,内设杂物间、车位,计划在30个月内建成。

十、安置房建筑质量和装修标准

严格按国家建筑有关标准及规定建设安置房,确保质量。装修标准为统一外立面装修,统一主门,铝合金窗,地板找平,白灰墙面,水电到户内。

十一、回购安置房、杂物间、车位的价格

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的优惠价为均价2500元/㎡,每增、减一层楼差价50元/㎡,市场价另定。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每单元只能配一个杂物间或车位,杂物间的优惠价为每间2万元。车位优惠价为每个8万元。

十二、回购安置房的办理程序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填写好《梅县区新城西片区二期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申请表》交给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经资格审查后,签订回购协议,回迁房竣工验收合格付清回购房款后交付使用。

十三、回购安置房的付款方式

签订回购协议时,由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向被征收人预收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500元/㎡的均价的安置房回购款,其余款项(杂间、车位、按市场价购买的超出面积、楼层差价等金额)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缴清。

十四、办证费用

土地以出让的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住房征收建筑面积按规定回购安置房所需的办证税费免收;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所产生的办证税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十五、物业管理费

回购政府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根据回购房面积,按120元/㎡一次性补偿物业管理费(即以约十年的物业管理费一次付给被征收人)。

十六、未建成建筑物的有关要求

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占地一律按土地原有类别标准进行补偿。

十七、对抢建、抢装修等行为不予补偿

(一)凡在该征地红线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出后,仍抢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损害公共利益,明知该地段房屋需要征收,装修公司或个人与被征收人串通,进行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八、奖励期限

在2017年6月30日18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拆除房屋及一切附着物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500元/㎡;在2017年7月10日18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拆除房屋及一切附着物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300元/㎡;在2017年 7月20日18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拆除房屋及一切附着物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200元/㎡;在2017年7月20日18时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房屋中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尽力帮助被征收人解决相关问题,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二)奖励款在被征收人主动拆除房屋和一切附着物并交出土地后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

二十、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