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将1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梅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21 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 险评估报告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 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省第二批目录65项 |
2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21 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 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省第二批目录66项 |
3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 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省第二批目录67项、市目录5项 |
4 | 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防雷装置 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 号,2013 年5 月31 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省第二批目录68项、市目录6项 |
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 | 区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省第一批目录11项,市目录第7项 |
6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区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省第一批目录13项,市目录第9项 |
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 区国土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无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省第一批目录14项,市目录第10项 |
8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区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省第一批目录第20项,市目录第1项 |
9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 | 环评审批 | 区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具有环评技术评估能力的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市目录第2项 |
10 | 县管权限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省第一批目录29项 |
11 | 县管权限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省第一批目录30项 |
12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 | 符合资质的报告书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市目录第27项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符合资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省第一批目录33项,市目录第25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