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区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岑下政府储备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26   来源:区府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程江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岑下政府储备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6924日 

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岑下政府储备用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详见梅县区2015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房屋征收补偿分类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

五、住房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梅县区府20151号文规定,梅县区新城区住房征收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评估不含搬迁、临时过渡及奖励),评估机构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从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六、安置方式

根据《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梅市府20098号)的规定,梅县新城区住房征收一律不再安排自建住宅用地,被征收人一律采用货币补偿。

七、临时过渡、搬迁费标准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每户临时安置补偿低于500/月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搬迁补偿。

八、对抢建、抢装修等行为不予补偿

(一)凡在该征地红线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出后,仍抢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损害公共利益,明知该地段房屋需要征收,装修公司或个人与被征收人(户)串通,进行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奖励期限

2016112418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拆除房屋及一切附着物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500/㎡;在201612418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拆除房屋及一切附着物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300/㎡;在2016121418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拆除房屋及一切附着物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00/㎡;在2016121418时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