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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专利授权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4-03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专利授权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梅县区专利授权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联系电话:2589976)。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代)

2015年4月1日

梅州市梅县区专利授权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振兴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梅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梅州市梅县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授权专利补助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专利补助工作坚持电子申请授权专利优先审查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 凡第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本办法由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补助。

(一)第一专利权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户籍,或能够提供本区居住地或者工作所在地证明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补助标准

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500元/件;

(二)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

(三)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四)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台湾授权发明专利:5000元/件;

(五)国外授权专利:10000元/件(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的,按一件专利予以补助),不实行实审制度的国家不予资助。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梅县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内授权专利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法人单位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不在梅县区的还须提供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证明。

(四)出具专利补助收据。补助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需盖公章,补助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名。

(五)其他梅州市梅县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专利补助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12月1日提出上一年度授权专利的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专利补助的单位和自然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将取消其申请专利补助的资格,全额追回已补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梅州市梅县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补助、获得补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将停止发放或追回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梅县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梅县专利授权补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