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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县区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3-10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梅县区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代)

2015年3月9日

梅县区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特点,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管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征兵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梅县区的公民以及梅县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一条 征兵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征兵法规和命令,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成绩显著,所征兵员质量高,由各级推荐,报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超额完成区征兵办下达的双合格征兵任务数的单位,每超额一名奖励1000元,超额完成大学生征集任务数,每超额一名奖励2000元。

第三条 征兵工作人员(区征兵办成员,乡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所有专武干部、政审人员、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兵工作思想不重视,态度不认真,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负责,导致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征兵有关规定,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任意降低或提高体检和政审标准,造成责任退兵或没有完成征集任务的。

(三)工作简单草率,体检、政审、病史调查不细致,造成责任退兵的。

第四条 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在部队政治复查期间,因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经部队与区征兵办公室商妥后作退兵处理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依法注销其入伍手续,取消其入伍时享受的一切优待,已享受的一律追回。

(二)劳动、人事部门二年内不予以招干、公务员招考,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三)原是普通高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由区征兵办告知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准其复学,同时取消其入伍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四)原是初、高中毕业生,教育部门二年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

(五)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二年内不得调资、晋级。

(六)原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注销其本人的营业执照,二年内不再批准发给。

(七)处以相当于我区一名义务兵2年优待金额的罚款,并在户口本上加盖“拒服兵役”印章。

第五条 应征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拒服、逃避兵役处理:

(一)适龄青年接到参加兵役登记的通知后,无故不到站登记的;

(二)登记后无故不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站参加身体目测初检的;

(三)目测初检、政治初审双合格后,无故不参加体检的;

(四)在体检和政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欺骗行为进行自我淘汰的;

(五)体检、政审“双合格”青年,在定兵前,未经当地政府或兵役机关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的;

(六)被确定为征集对象后,拒绝应征入伍的。

第六条 为应征公民提供假情况、出具假证明,帮助应征公民逃避兵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区征兵办下达双合格征兵任务数的单位,年底党管武装工作绩效考核定为不达标,并予以每少完成一名征集任务罚款2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单位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向区征兵办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的双合格征兵任务数按照单位人口数比例确定;本规定具体事宜由区征兵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