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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县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5-12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县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代)

2014年5月9日

梅县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梅州市发展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和《梅县区发展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3〕19号)精神,加快梅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招商,推动梅县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梅县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在梅县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办理纳税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提供平台

(二)将本区各部委办局、各镇整合腾退后的办公楼和部分“三旧”改造项目作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用地并对外招商;同时,梅县新城范围和各镇提供相应土地作为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进行招商,并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公开出让。

(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情况下,鼓励企业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税费优惠

(四)凡新引进驻园区电商企业,即租赁政府办公楼的前二年场地租金减免50%。第三年起,进园企业每年纳税达150万元以上的,可继续享受第三、四、五年场地租金减免50%的优惠。

(五)至2017年底前落户我区的年纳税额12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可享受占所交地方税留成部分15%的扶持资金,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六)电子商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研究开发费的50%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至2017年底前落户我区的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年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堤围防护费按梅府[2008]1号文的第三条第四款进行缴纳,即按企业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0.5‰计征。

四、激励措施

(八)区政府对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排名,对前三名的企业进行年度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九)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扶持资助。

五、其他

(十)凡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梅县辖区内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型),实行一企一策支持政策。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业务流程整合和服务外包,鼓励国内外专业机构建立电子商务和电子物流呼叫服务中心、在线多语即时转换中心、网络架构维护和数据采集分析中心、第四方电子物流服务中心等,提高电子商务国际化水平。

(十二)引进并鼓励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在园区内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人才教育培训业务。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技术人才(指有突出贡献:即获得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其个人年度缴交所得税留成部分,给予返还30%作为扶持资金。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梅县区原有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并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