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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梅县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知

时间:2014-06-19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印发梅州市梅县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代)

2014年6月18日

梅州市梅县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技术发明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 区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同时下设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区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引进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为50000元。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镇(高管会、办事处)范围内完成的项目,由当地镇(高管会、办事处)政府推荐;

(二)区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区直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市驻梅单位完成的项目,直接报送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二)制订并获批准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项目,在指导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直接推荐;

除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区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供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各种有关材料,并确保推荐材料完整、真实、可靠。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经指定媒体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异议的处理。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9月30日原梅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梅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梅府〔200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