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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时间:2014-01-04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当前,森林防火已进入严峻的高火险期,为防止重大森林火灾,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向全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及山林、山间内的一切野外用火:(1)不准烧田坎、烧稻草、烧垃圾;(2)不准炼山整地,烧荒开垦,烧灰积肥;(3)不准烧山赶野兽、烧黄蜂、蛇鼠、持火把照石蛙等;(4)不准野外烧火取暖、烧烤食物、生火做饭;(5)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6)不准燃放烟花炮竹、孔明灯;(7)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8)不准在神坛、祖坟前烧香烛、纸钱;(9)不准乱丢烟头、火种;(10)不准小孩玩火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二、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向游客做好防火宣传工作,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景区(公园)。

三、镇(高管会)政府、民政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痴、呆、傻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落实监护人的责任,杜绝火灾隐患。

四、凡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山火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林木损失、负担扑火费用、治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戒严令又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从严处理;对及时发现、制止、举报他人违反防火规定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本戒严令从即日起生效至2014年4月15日。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山间野外用火。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代)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