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区政府文件

梅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时间:2012-12-06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府公〔2012〕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2]719号文)批准,梅县人民政府将属于畲江镇松棚、公和村的集体土地150亩,征收作为梅县2011年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以2011年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标准,按梅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梅府[2012]25号)执行;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及地面附着物权属等有关证件到梅县国土资源局畲江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视为其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并由征地单位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单位付清征收各项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处理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及其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畲江镇国土资源所。
特此公告

梅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