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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时间:2024-09-30   来源:政府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梅县区府令〔2024〕1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三级(黄色预警)及以上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防火区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要落实好未成年人和聋、哑、疯、呆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禁止用火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执行此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九、森林、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十、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十一、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附件:梅县区府令【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