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梅府办〔2004〕39号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府办〔2004〕39号)规范性文件已经区政府同意废止,现予公布。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梅市府办〔2004〕14号等文件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4号)精神,我区招标投标活动从2017年3月7日起按照国家和省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