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7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创模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梅州市梅县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2017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配合推进梅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围绕2017年7月向省环保厅申请预验收,12月向环保部申请验收的工作安排,按照《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梅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有关要求,各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四到位”,保证创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结合2015年、2016年创模范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进一步完善创模目标考核及检查制度。(责任单位:区创模办。)
(二)对上一年度的创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测评,完善创模基础档案及相关资料,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考核指标达标。(责任单位:区创模办。)
(三)按照创模考核指标要求,继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成员单位。)
二、继续深入推进创模宣传工作
(一)制订全区年度创模宣传计划,全面开展创模宣传。(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橱窗、大型广告宣传牌、手机短信等各种平台,以及开展各种活动,大力宣传创模目的意义,宣传创模基本知识、创模工作动态等,营造我区创模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三)在我区旅游活动中宣传创模,将我区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倡导绿色生态旅游深入到旅客旅游行为中。(责任单位:区旅游局。)
(四)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土地日、植树节等环保重要节日的创模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五)组织开展 ”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提升市民对创模知晓率、支持率、满意率。(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国家统计局梅州市梅县区调查队、区环保局。)
(六)在全区中小学推广环境教育。全区所有中小学使用统一的环保教材,环保教育课纳入学校课程安排,每学年不少于12课时。举办丰富多彩的学校创模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七)继续深入开展”绿色”创建系列工作,全面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教育局。)
(八)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相关媒体,加强”限塑令”宣传教育,严格监管,进一步巩固”限塑令”成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质监局、工商分局、环保局、科工商务局、教育局、城综局。)
三、继续实施优化发展工程
(一)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
督促有关镇(办事处、高管会)和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责任单位:区科工商务局等区淘汰落后产能成员单位,相关镇(办事处、高管会)。〕
(二)继续推进节能工程
组织推进各项节能工程,达到创模指标关于”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或考核连续三年逐年下降”的要求。〔责任单位:区科工商务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三)继续推进节水工程
加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和减少用水量。达到创模指标关于”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或考核连续三年逐年下降”的要求。〔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四)继续加大生活节水力度
降低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组织通过合理调整水价,改革水费收缴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水工作。〔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科工商务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五)促进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1.突出规划引领,强化规划科学性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继续落实”一地、三域、十个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文本及审批材料中要有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费核拨凭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严格环保准入,落实环评制度
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转移。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防在产业转移中造成污染转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治污水平
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性监察和监测。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定期开展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活动。针对存在环境问题的电镀、电路板、铅蓄电池、矿山开采、重金属污染、园区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督促落实园区和工业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督促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完善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档案,按照”一源一档”的标准执行,包括企业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和批复文件、”三同时”执行、”排污许可证”执行、企业”三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内部例行监测数据等内容。
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开展国控重点源、省控重点源、水泥、采矿业、制药等重污染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4.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每年定期公布需审核的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5.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对排污者的监管,排污者必须根据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四、实施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一)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
1.进一步加强水源地防护建设和违章整治。完成各镇(高管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建设生态公益林、绿化带等隔离设施,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违章建筑。〔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各镇(高管会)。〕
2.完成各镇(高管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小水电站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各镇(高管会)。〕
3.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进一步加强各镇(高管会)集中式饮用水源和梅江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全面清理梅江河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水上饮食企业和污水直排水源保护区的饮食企业。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严禁向水源保护区内倾倒、丢弃垃圾等行为。按规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提高水源保护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各镇(高管会)。〕
4.继续排查存在的排向梅江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排污口、雨水口。封堵梅江保护区沿岸及梅州大桥、嘉应大桥两侧污水、雨水排放口,完善梅江两岸及梅州大桥、嘉应大桥两侧截污管网,收集水源地周边排放污水、雨水并进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5.不断提高水源保护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水源地周边及上游的风险企业监管,按照”一源一档”建立水源保护风险源档案。开展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实战演练,磨合应急队伍,完善防范体系漏洞,提高饮用水源突发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高管会)。〕
(二)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
1.进一步加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对所有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体开展常规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治理。重点监督造纸、纺织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治理工作,对重点工业企业要求稳定达标排放,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督促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畜牧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继续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落实小流域综合整治计划,改善河流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三)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继续组织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治理,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动排放标准和老旧车淘汰标准,削减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公安分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进一步加强扬尘控制和管理,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控制施工扬尘,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防止渣土遗撒,加强城市道路保洁。〔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综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组织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促进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改善城区的空气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质监局、科工商务局、城综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4.组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组织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区域内清洁能源使用量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 ge;50%。〔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城综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5.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公安分局、质监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组织落实完成2017年老旧车、黄标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四)降低噪声污染
1.进一步强化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完善交通噪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规定,控制交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交通局、环保局。)
2.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建筑施工作业时间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械。〔责任单位:区城综局、住建局、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1)监督经营管理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区城综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城综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污染扰民。〔责任单位:区文广新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4.整治工业噪声源。严禁在居民楼内兴建有噪声污染的加工生产项目,对噪声超标排放、严重扰民的工业噪声源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又严重扰民的固定噪声源责令关停、搬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五)改善土壤环境
1.开展涉重企业场地监测。组织对涉重企业场地周边土壤中重金属指标的监测,按规定开展对砷、汞、铬、铅等重金属项目的监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按规定开展农田土壤污染调查。按上级要求组织对城区周边农田进行土壤污染调查,筛选全区重点污染源周边具有风险的农田,摸清全区农田土壤污染现状。〔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开展土壤治理修复。在开展农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场地制定并实施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计划。对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场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确保污染土壤得到修复。〔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六)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不断完善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所有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加强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培训与指导,要求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的专门档案。督促各相关企业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加强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管理
(1)贯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做好贮存、处置场运行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测等。按照相关标准布设采样点,定期对处理后的排放水、地下水、大气等进行监测。落实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粤环函〔2013〕1405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尾矿库环保档案及电子文档动态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深入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相关镇政府。)
五、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
(一)不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开展城区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及排污口排查工作,逐步对建成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在重点河段、河涌铺设截污管网,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新城区建设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步推进管网建设,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符合创模要求。(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城综局、住建局。)
2.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进一步规范污泥处置管理。督促梅县新城水质净化厂、镇级污水处理厂(设施)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台账,从产生、运输、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污泥产生量、含水率、处置方式、运送车次、重量、最终去向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将记录结果上报环保部门,相关资料保留5年以上。(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二)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1.不断完善城区垃圾收运体系。建立健全市容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保洁责任制,根据城市化发展需要,不断增加垃圾清运覆盖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建设,形成成熟模式。〔责任单位:区城综局、住建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继续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力度。强化各镇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定期现场检查力度,纠正不规范的作业行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督促填埋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沼气防爆应急预案。对进场垃圾进行推平压实,对作业区域进行膜覆盖,控制蚊蝇滋生。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垃圾收集、转运设备维修维护,保障垃圾收集和转运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区城综局、住建局,相关镇政府。)
(三)规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1.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反映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面情况的台账资料,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督促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性监测。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按照《梅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运处置医疗废物。〔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卫计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加强对覆铜板边角料、梅县新城水质净化厂、镇级污水处理厂(设施)污泥等主要严控废物的产生源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开展严控废物产生源的申报登记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督促污泥产生单位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许可证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加大日常巡查、核查力度,将严控废物转移、流向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四)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绿地建设
1.加强生态管护能力建设。加强生态功能区划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监管,不断完善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强自然保护区巡查、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旅游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进一步加强重点区矿山保护和治理修复。组织继续实施2015年、2016年未完成的矿区生态治理等重点项目和2017年新增的重点区矿山保护和治理修复任务。(责任单位:区国土局,相关镇政府。)
3.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绿化体系建设。继续推动”森林围城、森林进城”等城市森林生态建设工程,积极推进以城区绿地、森林公园、拆围建绿为重点的城区绿化一体化建设,使建成区范围内新增绿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合理配置,形成功能稳定、景观优美、独具特色的多层次、多色彩、多效益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区城综局、林业局,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六、维护城市环境安全
(一)建立完善全防全控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1.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以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对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和分类管理。把环境风险防范纳入环境管理体系,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保护目标区域环境风险调查,做好区域内环境风险源登记,建立和完善敏感保护目标档案库。〔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2.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监管。全面排查重点风险源。做好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对重点区域及线路板、金属制品等重点行业,加强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对加油站、油库、危化品仓库等单位风险防范大检查。全面监测尾矿库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安监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现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专门机构的建设,充实和完善专职应急管理人员队伍。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办公设施等的配备。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环境应急救援机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应急办、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继续严格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严格审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做好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企业监管,依法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督促新城水质净化厂、镇级污水处理厂(设施)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镇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
根据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督促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四)加强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
加强电离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建立放射源信息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放射源监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和收贮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七、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一)规范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机构
规范健全区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增强乡镇环境保护相关职能。〔责任单位:区编办,各镇(办事处、高管会)。〕
(二)继续加强区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不断加强我区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环境信息机构、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全面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区编办、环保局。)
八、落实工作责任,开展督促检查
各有关单位、各镇(办事处、高管会)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能,继续按《2016年梅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要点》中的工作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四到位”,保证创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区创模办要对各部门创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各单位在创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我区创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7年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