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职业足球俱乐部
建设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体育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梅州市梅县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
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梅州市振兴 足球之乡 十年规划》(梅市府〔2010〕46号)、《梅州市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我区职业足球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梅州市梅县区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有关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我区参加中甲、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专项资金(下称 扶持资金 ),以及资金发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职业足球俱乐部训练、参赛、引进队员等俱乐部建设工作。扶持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足协的注册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并主场设在梅县区;
(二)首次参加中甲或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三年内不迁出梅州市梅县区;
(四)职业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中须冠有 梅县 等代表梅县区字样。
第四条 扶持标准。给予首次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1000万元扶持资金,给予首次参加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20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条 扶持资金发放方式为分期发放。俱乐部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扶持400万元,第二年扶持300万元,第三年扶持300万元;参加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扶持800万元,第二年扶持600万元,第三年扶持600万元。
第六条 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三年内进入中超联赛的,一次性拨给该俱乐部剩余扶持资金,并按相关程序规定给予该俱乐部冲中超联赛成功扶持资金。
职业足球俱乐部三年内出现降级,或者迁出梅县区以及更名、转让、注销的,取消该俱乐部扶持资格的,分期发放的剩余年份扶持资金不再发放。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向区财政、区体育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俱乐部工商登记证书;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格证(参赛当年中国足协盖章)和当年职业足球联赛参赛许可证;
(三)梅州市梅县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扶持资金申请表;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区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在收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相关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审核。符合扶持条件会审通过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给该职业足球俱乐部扶持资金。
第九条 加强扶持资金发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区财政、体育部门应当与获得扶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扶持资金发放方式、扶持资金用途、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 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