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县区民宿(乡村客栈)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梅县区民宿(乡村客栈)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旅游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梅县区民宿(乡村客栈)产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 一区两带 发展新格局的重要部署和梅州市创建 国家旅游休闲示范城市 ,推进广东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推动梅县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函〔2015〕215号)和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扶持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梅市旅字〔2015〕16号)、市旅游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梅州市民宿(乡村客栈)产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梅市旅字〔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梅县区实际,就优化部门服务, 促进梅县区民宿(乡村客栈)产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民宿(乡村客栈)服务质量,特制定2016年至2018年民宿(乡村客栈)发展行动计划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梅县区民宿(乡村客栈)发展的摸底调查情况,结合国家旅游扶贫示范村和增城对口帮扶村,2016年计划培育民宿试点5 mdash;8家;2017年计划新发展民宿30 mdash;40家,每个乡镇发展1 mdash;2家(程江镇、新城办、扶大高管会除外);2018年计划新发展民宿60 mdash;80家,每个乡镇发展2家以上,其中,雁洋镇、南口镇、松口镇新发展10家以上,初步形成民宿旅游的集聚区,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民宿(乡村客栈)协会(或民宿合作社、民宿联盟)。
二、领导机构
组 长: 郭龙元(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 曾繁进(区府办副主任)
曾令文(区旅游局局长)
成 员: 张文胜(区食药监局副局长)
梁碧梅(区卫计局副局长)
黄均国(区环保局党组成员)
侯祝昌(区工商分局党组成员、经检大队长)
李 文(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张乃增(区消防大队副队长)
谢伟志(区旅游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曾繁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谢伟志同志兼任。
三、工作职责
区旅游局:具体负责民宿(乡村客栈)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星级评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乡村客栈)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民宿(乡村客栈)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开展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星级评定和示范点评定工作。将民宿(乡村客栈)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民宿(乡村客栈)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
区环保局:指导各相关乡镇研究制定民宿(乡村客栈)生活污水处理办法,负责做好民宿(乡村客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乡村客栈)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乡村客栈)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订全区民宿(乡村客栈)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民宿(乡村客栈)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民宿(乡村客栈)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区食药监局:负责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民宿(乡村客栈)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
区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全区民宿(乡村客栈)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点,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加强民宿(乡村客栈)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相关镇(程江镇、新城办、扶大高管会除外):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民宿(乡村客栈)选点和建设工作,协助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报送检查验收材料,加强对已发证民宿(乡村客栈)的安全监管。雁洋镇、南口镇、松口镇等民宿(乡村客栈)发展重点乡镇要根据民宿(乡村客栈)发展情况,协助筹建成立镇级民宿(乡村客栈)协会(或民宿合作社、民宿联盟)。
四、加强民宿规划
按照市旅游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梅州市民宿(乡村客栈)产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梅市旅字〔2016〕14号)等文件精神,民宿(乡村客栈)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我区民宿建设进行科学合理布局,通过试点的示范作用,引导民宿经营者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发展中高端民宿。
五、出台扶持政策
(一)根据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扶持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梅市旅字〔2015〕16号)和《梅县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对每户民宿分别给予1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对列入2016年试点民宿的经营户,每户增加一次性3万元的扶持资金;2017年至2018年,经梅县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按照每间客房增加一次性2000元标准补助,鼓励各乡镇对验收合格的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扶持。
(三)按照《梅州市民宿(客栈)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和《梅县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被梅县区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特色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8万元、3万元。
六、加强民宿培训
(一)每年组织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进行卫生、消防、治安、环保、服务、营销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将学习培训列入验收挂牌和年度考核内容。
(二)组织考察学习,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每年组织1至2次民宿经营者到增城市、杭州市等地考察民宿建设和管理先进经验,近期组织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试点民宿经营户到增城市考察学习 万家旅舍 的发展经验和做法。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梅县区所有验收合格的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进行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同时发放 梅县民宿 的牌子。
(二)每年组织县、镇两级对民宿经营户进行复查,对设施老化明显、安全隐患大、服务质量差、游客投诉突出的民宿(乡村客栈)经营户给予警告、摘牌处理。
八、加强宣传营销
(一)将民宿的宣传营销作为梅县区旅游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和微信等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梅县区民宿的宣传推广,特别是利用 梅县旅游 微信公众号对每家民宿试点宣传推广2次以上。
(二)以各镇成立的民宿协会(民宿合作社、民宿联盟)开展整体宣传推广,统一营销,使梅县区民宿经营者形成发展合力,逐步树立起梅县区民宿的良好品牌形象。
九、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落实,确保我区民宿(乡村客栈)产业的发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项目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强化保障,协同推进民宿(乡村客栈)产业发展。区旅游局要认真准确领会相关文件的精神,找准项目,积极做好与具体项目的投资单位对接,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强化督查考核。民宿(乡村客栈)产业建设列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区委、区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检查督促,定期汇报,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