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残疾人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局、区残联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梅州市梅县区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资助实施方案
为解决本区户籍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养老保险”的目标,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资助对象
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及超过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不在本资助范围。
二、 资助时限和标准
按缴费最低档次每月10元的标准,资助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15年计180个月共1800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残疾人,按缴费最低档次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年当年达到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采取一次性趸缴1800元方式予以资助。凡未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且年龄超过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予以一次性每人600元补助。
三、资助流程和其他事项
由区人社局根据区残联提供的当年9月30日前在册的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年满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数据信息,经筛查比对后,向区财政局请款,办理核拨手续。每年10月30日前将资助金划入规定账户。
资助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11月30日前,区残联应根据本年度资助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年度的清算工作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申报。
四、资金管理
区残联和区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资助金清算统计工作,区财政局审核资助金拨款计划。
五、监督管理
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确保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六、附则
本方案由区人社局和区残联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