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县区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的扶持办法》经2013年5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纪要〔2013〕4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旅游局、区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
2013年11月22日
梅县区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的扶持办法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的扶持办法》(梅市府办〔2013〕9号),区政府决定从今年起,为鼓励梅县区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现市政府提出的“三年见成效、五年上规模、十年大品牌”的目标,参照市政府拨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商品开发、优秀旅游企业建设等。
(一)旅游目的地建设。
1.被认定为梅州市旅游强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2.被认定为梅州市旅游特色村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二)旅游品质提升。
1.被认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3.被认定为广东省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30万元。
(三)旅游商品开发。
鼓励通过举办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等系列活动,搭建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交流合作平台。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梅州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
(四)优秀旅游企业的扶持。
1.优秀景区的扶持。根据A级景区接待游客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梅县区获梅州市前五名的A级景区进行扶持:第一名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2.优秀星级饭店的扶持。根据接待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梅县区获梅州市前五名的星级饭店进行扶持:第一名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
3.优秀旅行社的扶持。根据过夜游客接待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梅县区获梅州市前五名旅行社进行扶持:第一名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
二、扶持资金的程序
由区旅游局、区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商品开发、优秀旅游企业等评选、申报工作。
三、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区旅游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有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有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
8.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
(一)本办法从2013年2月1日起实行,暂定实施时间为3年。
(二)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有关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区旅游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