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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县区“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10-15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科工商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MXBGS-20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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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科工商务〔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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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县区“免费展销”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梅州市实施“免费梅州”汇聚百万英才来梅创新创业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共梅州市梅县区委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县区实施“免费梅州”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梅县区委办字〔202514号)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梅县区“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梅县区“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


梅州市梅县区科工商务局

2025年10月14日


梅县区“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梅州市实施“免费梅州”汇聚百万英才来梅创新创业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共梅州市梅县区委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县区实施“免费梅州”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梅县区委办字〔202514号)要求,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免费展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54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商务〔2025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本区“免费梅州”范围的各类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免费展销”),包括:免费提供本区展销场地;免费提供跨区域常驻展区场地(在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设立的常驻展示区、专场展销会等);免费提供境外或粤港澳大湾区大型展会展位;免费提供本地展销活动展位(含“梅品惠”等自有品牌展会、创业市集、特色产业展等)。

第三条区科工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是全区“免费展销”空间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免费展销”空间的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及有关展会主办单位是“免费展销”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在开展“免费展销”工作中,对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

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免费展销”条件

第五条在我区辖区内创业并开展实质性运营,且需在相关展销活动中参展的个人、创业团队、外贸企业,以及有意向在我区组织展会活动的会展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免费展销”。

第六条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规划不少于6个超过1000平方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会展服务企业或相关机构用于组织各类展销活动。每场展销活动需设置不少于20个免费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含基础展位及大型展位拓展空间)。

第七条在广州、深圳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至少1个县域特色产业常驻展示区,为相关企业免费提供1-6个月的免费展位(含独立展柜、共享洽谈区),展示特色产品、产业技术成果。

第八条每年牵头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企业赴粤港澳大湾区等核心城市或境外重点区域,参加不少于1次展销活动,在“免费梅州”平台提供免费展位。

第九条在全区范围内举办的展销活动中,按不少于展位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设置免费展位专区(含基础展位、大型展位),统一纳入“免费梅州”平台对外申请。

申请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通过“粤省事”平台,在“梅州事好办”栏目内“免费梅州”版块进行申请,在线提交材料,也可以到区科工商务局现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展销项目计划书(含产品清单、目标市场等);信用报告或无违法违规证明。

第十一条区科工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材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及产业匹配度,初审结果以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通过审核的名单在区科工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展销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每个申请人原则上每年享受1次“免费展销”资格。无正当理由未参展的,取消当年“免费展销”资格。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参展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免费展销”资格:

(一)展销产品涉及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

(二)擅自转租展位或改变展销用途的;

(三)引发重大投诉或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和各部门应加强对“免费展销”的跟踪服务、日常监管等工作,为参展方提供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和服务体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免费展销”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和各部门应当协助参展方做好沟通协调、展位搭建、网络接入、水电及安保等基础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梅县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本细则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执行,则适时进行调整。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梅县区“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梅县区“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