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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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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府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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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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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


为做好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工作,实现我区水田指标的占补平衡并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垦造水田任务;结合我区现行的《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和我区垦造水田的工作实际,重新制订了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

一、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项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梅县区现行的《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执行(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标准》)。

(二)结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及保障农民的利益,对果树和经营性菜场,除青苗补偿外,增加3年的产量补贴,按柚树2.4万元/亩(每年0.8万元/亩)、其他果树0.9万元/亩(每年0.3万元/亩)、经营性菜场0.9万元/亩(每年0.3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三)鉴于现行的《征收补偿标准》中无人工草地项目,土地集约中如有人工草地按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补偿。

现行的《征收补偿标准》中没有罗列的青苗、附着物等,如有市场价的,按当前市场价标准进行补偿,无市场价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估,按评估后价格进行补偿。

二、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

按每年1500/亩标准,补偿一年。

三、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

   按每年1500/亩标准,补偿三年,逐年发放。

四、激励补贴

  按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采用自流灌溉种植水稻的,按每年500/亩标准,补偿三年,逐年发放;规划设计采用抽水灌溉种植水稻的,每亩另行增加100元,即600/亩标准,补偿三年,逐年发放。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我区此前制定的有关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六、办法由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