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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税惠活力强信心”系列宣传解读|出版发行业迎利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时间:2023-11-07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新起点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国家始终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近日明确延续优化一批税费优惠政策,对报纸、期刊、图书、电影等出版发行给予税收优惠,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推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财宝,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对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以及符合条件的图书、报纸和期刊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各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都执行到20271231

  这些政策对企业有哪些影响?我们来看看大家怎么说!

  出版发行行业财务人员 叶女士:近期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都感到很振奋,真金白银的支持,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让文化企业可以轻装前行。

  政策礼包送不停,更多税收优惠政策集锦,请前往广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