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10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核查,我局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注销处理。公告期后,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启用或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0753-2626620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