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
公开征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社会公众:
目前,原《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及《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梅县区府办〔2021〕5号)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亟需制定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统筹指导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健全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租赁补贴发放,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参照《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年4月)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对原两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修订, 形成了《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15日(共8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二、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mxzfbz@163.com;
传真:0753-2589810;
信函: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514700),联系人:黎宗敬。
来件请注明“《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整合两项制度:将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统一纳入《实施细则》,新增第四章“租赁补贴发放”,实现制度统一规范。
2.落实审计整改:新增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及财产准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上限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汽车价值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1台,企业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
3.回应省厅提醒函: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上限从“70%”提高至“100%”,并将城市建成区农村户籍家庭(低保类)纳入保障范围。
4.完善租赁补贴机制:调整补贴系数,提高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