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物业
管理区域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行业监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在进驻小区前,必须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现就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所需材料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申请;
2.梅州市梅县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开发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1.招投标全套资料、中标通知书;
5-2.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材料和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后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供);
6.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提供5-1资料,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提供5-2资料);
7.物业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
2.备案物业区域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和规划总平面图;
3.备案区域平面图;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若上述某一资料缺失,请附缺失情况说明,备案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骑缝章。备案完成后,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5年7月1日前备齐备案相关材料到我局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将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