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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等文件要求,对梅县区山洪灾害防治区内的河流进行详细梳理排查,建立山区河道名录,并明确乡级和村级河长责任人、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等“四个责任人”,现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山区河道管理“四个责任人”名单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山区河道管理“四个责任人”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