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0〕138号)和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民民〔2021〕3号)要求,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清理内容
(一)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的行为。重点清理以下行为: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2.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3.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
(二)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的行为。重点清理以下行为:1.行业协会商会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已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改变收费名称或按经营服务性项目再收费。2.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3.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未按要求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4.行业协会商会不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不公开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并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履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符合自身章程,在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坚决清理未经批准开展包括“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 “广东”“全省、市” “梅州市” “梅县”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全省、市、区范围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能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广东省”“广东”“梅州市”“梅州” “梅县”“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多头重复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在章程中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项目,清理变换服务项目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清理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清理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清理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
二、持续清理内容
(一)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合理、自主设定会费标准、档次、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等。会费档次设置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具体明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不得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我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
(二)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方面。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发布价格信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等有关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支出及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务,盈余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成员间分配。
(三)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方面。各部门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有关地区和部门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三、有关要求
(一)2021年1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重点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定收费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需整改的,整改工作方案应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于1月底前整改完毕。对于违法违规所得的,应予以主动退还。于2021年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至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2021年2月底前,我局将会同各相关单位对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整改,全面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其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成本,防止过高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目录清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梅州市梅县区社会组织信息网以及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并将我区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报送梅州市民政局。
(三)对在自查自纠、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方式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整改。
联系电话:2589190
邮箱:2521662@qq.com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