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河北京煤太行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在对河北京煤太行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危运车撞倒库区大门,造成1名人员轻微伤,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3月14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河北京煤太行化工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此次事故及处罚情况通报全省民爆行业,并开展一次专题警示教育。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厂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在对内蒙古自治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专用生产设备粗乳器使用期限到期后缺少技术提供方的延期使用证明。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