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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0379115139XG/2024-00209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05
名称: 紧急提示: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涉嫌违法售卖方、转发者、寄递者均要担责!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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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示: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涉嫌违法售卖方、转发者、寄递者均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4-12-05  浏览次数:-

  快过年了,朋友圈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卖药的,还有卖“加特林”的。先划重点: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寄递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能否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到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达到一定数量,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