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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安监局依法责令一家生物燃料经营部停产停业

时间:2014-11-06   来源:区安监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11月5日,梅县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梅县区梅南镇惠群生物燃料经营部(经营生物柴油和生物汽油)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取得消防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除工商营业执照外),证照不齐全;二是经营部的储存场所内没有防雷、防静电、防爆炸、防泄漏、防高温、防超压等安全设备设施;三是未能提供2个储油罐和生物燃料加油机的产品合格证书;四是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五是该经营部与一栋两层楼房相邻,底层是汽车修理场,第二层是居民住户。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责令该经营部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