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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法院攻坚执行难,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

时间:2018-06-08   来源:梅州日报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近年来,梅县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攻坚克难“破解”执行难。特别是近日,梅县区法院执行干警克服种种困难,奔走于田间地头,忙于执行,积极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

2011年9月27日,陈某驾驶一辆假牌照摩托车在梅县区一路口碰撞行人叶某,造成叶某十级伤残,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开始陈某支付了8000元费用,尔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叶某向梅县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叶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4602.6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2012年6月11日,叶某向梅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陈某,耐心释明法理,陈某仅支付了500元给叶某,法院通过对陈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对于法院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且拒接法院电话,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梅县区法院依法对其做出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并于5月25日,将陈某送进梅县区看守所。

2014年期间,林某先后向张某借款人民币合计55万元,借款后,林某向张某偿还了10万元,并写下一份45万元的借条。此后,林某陆续有还款,截止至2016年7月23日仍欠张某19万元。因林某未按期归还借款, 2017年9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林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林某所有的小型汽车及相关店铺进行查封。法院经审查后,判决林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70400元及利息,做出查封该小型汽车及单层店的裁定。

判决生效后,林某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19日,张某向梅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林某仍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因查封的店铺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店铺拍卖后应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不足以偿还张某的借款170400元及本金,故张某向法院申请扣押林某所有的已经查封的小型汽车,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扣押。5月25日,执行干警依法将该小型汽车进行扣押,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