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梅县区 )应急罚〔 2020〕执法01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春生石场
地 址: 梅州市梅县区白浪镇蕉南村赤石径 邮政编码: 51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 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XXXX081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3日,经检查发现梅州市梅县区春生石场有下列违法行为:1、2019年下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生产台阶高度第一级23米,第二级29米,超过开采设计15米的高度,未执行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证据:1.当事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记录;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当事单位的开采方案变更设计中关于台阶布置的书面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071200002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