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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6〕6 号)

时间:2026-01-2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

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5〕322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梅县区府报〔2025〕8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梅县区畲江镇松棚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畲江镇松棚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080公顷[其中:耕地0.6968公顷(含水田0.6968公顷)、园地0.0095公顷、林地0.1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898公顷]属于梅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畲江镇项目建设新区范围内,已按规定与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了整体审批并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上报的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梅县区畲江镇松棚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畲江镇松棚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共1.0080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0080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你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七、该批次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梅县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6〕6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