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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5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梅州建用字(02)〔2026〕1号)

时间:2026-01-15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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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建用字(02)〔2026〕1号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5年度第三十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2025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梅市自然资梅县(管制)报字〔2025〕17号]及农用地转用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隆文镇内三股、长排、鹿角山、胜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隆文镇江上村第二、第十、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梅西镇罗墩村塘背股份经济合作社,石坑镇旧塘、花树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扇镇大学、中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松源镇湖维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松源镇金星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松源镇径口村第十、第十六、第十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松源镇新南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桃尧镇竹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3094公顷(其中水田0.0245公顷;园地0.1503公顷;林地0.0586公顷;草地0.01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000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3099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村庄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532322738),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附件:关于梅州市梅县区 2025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梅州建用字(02)〔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