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梅县区)应急罚〔2019〕Ⅲ 4 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梅州市梅县区石扇镇园山坪 邮政编码: 51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丘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xxxx70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4月26日上午9 时30分,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古xx副局长带领安全生产基础股执法人员会同石扇镇安监办监管人员在主要负责人丘xx的陪同下对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8处安全隐患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5月10前整改完毕,2019年5月20日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股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的8处隐患中,1、2、3、4、5、7项隐患已整改完毕,其中6、8项隐患未能准时完成整改。(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梅州市梅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向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 6 月 3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