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梅县区)应急罚〔2019〕Ⅰ5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松南理石厂
地 址: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蓬下村 邮政编码: 51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8*****18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6月5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梅州市梅县区松南理石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主要证据有: 一、检查记录一份;二、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三、询问笔录一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 6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