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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环罚字[2016]06号

时间:2016-07-19   来源:区环保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诚功电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1000004427
  组织机构代码:79295857-4
  法人代表:卢伟君
  联系电话:0753-2576666
  详细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周塘村

  2016年6月15日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梅县诚功电子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铜为0.68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0.36倍。6月21日,检查该公司5月份电路板产品是4456m2;该公司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根据《梅县诚功电子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该公司单位产品外排废水量(m3/m2)为0.122,经核算,5月份该公司污水排放量为544m3。 6月22日,我局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进一步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并切实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县区环保责令[2016]06号);
  4、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梅县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050号];
  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6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县区环罚告字[2016]04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以及《梅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捌元( yen;171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梅县罚款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股
  联系电话: 2589385
  联系地址: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五楼
  邮政编码: 514700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