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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环罚字[2016]07号

时间:2016-08-31   来源:区环保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州雄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岳雄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1000006248
  组织机构代码:68056982-2
  详细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梅西镇丰田村围下

2016年7月1日,梅县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梅州市梅县区梅西镇丰田村围下的梅州雄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项目现有猪舍7栋,约2000平方米,现存栏肉猪约420头。该建设项目于2010年4月9日取得梅县环建函字[2010]011号环评批复,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主体擅自投入生产。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县区环保责令[2016]07号);
  4、现场照片;
  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梅县环建函字[2010]011号环评批复复印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梅县区环罚听告字[2016]03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以及《梅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yen;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梅县罚款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股
  联系电话: 2589385
  联系地址: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五楼
邮政编码: 514700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