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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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
法人代表:李秋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2月12日23时45份,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位于梅县区剑英大道的梅县盈方创意园10号至15号楼施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建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梅县区环保责令[2017]38号);
4、现场照片;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县区环罚告字[2018]02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及《梅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第六十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梅县罚款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股
电 话: 2589385
地 址: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五楼
邮 码: 514700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