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6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石下村 邮政编码: 51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XXXX8595
违法事实及证据: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需在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沙坪工业园区新建厂房。2019年5月17日,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将新厂房管桩施工项目发包给没有管桩施工资质的苏XX施工。2019年7月11日,苏XX的工人在管桩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的一般事故。2019年9月30日,经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7.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认定,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另经查明,发生事故后,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与事故死者张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相关证据:1.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XX的询问笔录;2.《关于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7.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梅县区府函[2019]76号);3.《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7.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4.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11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