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11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市日用杂品公司
地 址: 梅州市梅州大道14号 邮政编码: 51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XXXX83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2月3日,我局对梅州市日用杂品公司位于梅县区程江镇槐岗旧石场的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未组织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5.主要负责人邓XX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071200002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12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