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9号
被处罚人: 巫xx 性别: 男 年龄: 50岁 身份证号: 4402251969xxxx3477
家庭住址: 梅江区三角农委宿舍 所在单位: 梅州辉文工程有限公司
职 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巫xx自2018年11月起任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2018年6月3日,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脚手架材料租赁合同》,出租脚手架给中核华泰公司负责的中南雅居乐峰会项目工程。2019年9月26日8时30分许,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李xx到中南雅居东峰会3#号5层清理废弃脚手架材料时高处坠落,致李xx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2019年9月30日,经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认定,巫xx作为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另经查明,巫xx2018年度的年收入为35000元。主要证据如下:1.巫xx的询问笔录;2.《关于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梅县区府函[2019]79号);3.《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4.巫xx的身份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巫辉忠罚款105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1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