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8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人民南路骏业雅苑A1、A2栋7号复式店 邮政编码: 51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巫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xxxx8388
违法事实及证据: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签订了《脚手架材料租赁合同》,出租脚手架给中核华泰公司负责的中南雅居乐峰会项目工程。2019年9月26日8时30分许,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李xx到中南雅居东峰会3#号5层清理废弃脚手架材料时高处坠落,致李xx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2019年9月30日,经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认定,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另经查明,发生事故后,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相关证据:1.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巫xx的询问笔录;2.《关于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梅县区府函[2019]79号);3.《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4.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5.赔偿协议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梅州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1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