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7号
被处罚人: 苏XX 性别: 男 年龄: 52岁 身份证号: 352623196612274755
家庭住址: 福建省永定县抚市镇中在村 所在单位: 自营打桩机项目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5月17日,苏锦权承包了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沙坪工业园区的新建厂房管桩施工项目。2019年7月11日,苏XX的工人在管桩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的一般事故。2019年9月30日,经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7.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认定,苏XX作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另经查明,苏XX2018年度的年收入为10万元整。主要证据如下:1.苏XX的询问笔录;2.《关于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7.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梅县区府函[2019]76号);3.《梅州市梅县区雄辉实业有限公司“7.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4.苏XX的身份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苏锦权罚款3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11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