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5号
被处罚人: 温XX 性别: 男 年龄: 70岁 身份证号: 441421194812084014
家庭住址: 梅州市梅江区南门商业广场自建房 所在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横石村深坑山 邮政编码: 514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6月14日,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发生冒顶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李XX死亡。2019年8月6日,经《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6・1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温XX作为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另经查明,温XX2018年度的年收入为43200元。主要证据:1.温XX的询问笔录;2.温XX的身份证;3.《关于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6.1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梅县区府函[2019]63号);4.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6.1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5.温XX收入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温全珍罚款1296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9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