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4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
地 址: 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横石村深坑山 邮政编码: 51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温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9XXXX01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6月14日,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发生冒顶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李XX死亡。2019年8月6日,经《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6・1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不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2019年6月15日,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赔偿李XX家属1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相关证据:1.违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温XX的询问笔录;2.违法主体营业执照;3.《关于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6.1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梅县区府函[2019]63号);4.梅州市梅县区丙村深坑石灰石场“6.1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5.赔偿协议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9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