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3号
被处罚人: 张XX 性别: 男 年龄: 34岁 身份证号: 441421198505106218
家庭住址: 梅州市梅江区五洲居委外经宿舍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514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5月18日,张XX在梅县区桃尧镇桃源村14队村民张建新住宅3楼天台上搭建铝皮瓦过程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的一般事故。2019年7月10日,经梅县区桃尧镇桃源村“5・18”触电伤亡事故调查组认定,张XX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另经查明,张XX2018年度收入为24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72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8月 3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